当前位置:
首页>法学园地>业务研讨>正文
骗密码偷存折应定盗窃罪
作者:彭政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09日 12:18 文章出处:
????案情简要:2013年6月2日10时许,被告人冯永付、林长锐伙同黄文忠、成任春(二人均另案处理)在苍梧县岭脚镇人和街镇江桥头处,由黄文忠、成任春扮作掉钱人、捡钱人,被告人冯永付、林长锐扮作摩托车搭客司机,以掉钱分钱的形式将被害人李某某骗到附近偏僻地方,骗得其农村信用社存折密码后盗取该存折,由被告人冯永付在苍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岭脚信用社冒领李某某存折内人民币1.2万元。同年6月11日至7月7日,上述四人以同样手段,先后实施了四起事实,综上,冯永付、林长锐等人实施五起盗窃,共盗得人民币73?800元,其中冯永付分得赃款9?530元,林长锐分得赃款8?770元。

????裁判要旨:龙圩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永付、林长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达73?800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案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冯永付积极参与,负责去信用社或银行营业所冒领被害人存款,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之一,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结合本案案情,属相对作用较小的主犯。被告人林长锐负责搭乘其他同案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减轻处罚。本案属流窜作案,且被害人年纪较大,有两名被害人甚至在七十岁以上,在量刑时对两被告人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冯永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二、被告人林长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三、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摩托车二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四、责令被告人冯永付、林长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人民币72?202元。

????法律问题:骗取被害人存折密码后盗取存折是盗窃还是诈骗?

????评析:盗窃罪和诈骗罪同属侵犯财产性质的犯罪,在犯罪客体、主体和主观方面都具有一致性,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客观方面的不同,尤其是其中的犯罪行为方式。犯罪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犯罪行为方式的不同直接影响罪名的构成。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财物所有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自愿将财物交给行为人。当然,这种所谓的自愿并不是财物所有人真正的自愿,而是受到行为人欺骗的结果。所以,财物所有权的转移,从表面上看是不违背财物所有人的意愿,这是诈骗罪和其他罪名的最大区别。而盗窃罪在客观方面是行为人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来获得公私财物。所谓窃取,其特征在于不为人所知或行为人自以为不被财物所有人所知。因此,盗窃罪中财物所有权的转移是明显违背财物所有人的意愿。本案,被告人通过掉钱分钱的手段,骗被害人到偏僻路段,然后以掉钱人所谓追查钱款,需要核查被害人存款为由,骗被害人说出存折密码,再偷偷以调包的方式盗取存折。上述一系列作案手段,的确有诈骗的嫌疑。但归根到底,被告人的一系列动作,都是为了后面取得存折去银行取款作铺垫。其诈骗行为是手段行为,后面的秘密窃取是目的行为,诈骗是为了下一步的秘密窃取创造条件。何况,被害人告知存折密码并不等于要把存款交出送给被告人。故本案定盗窃罪是正确的。

第1页??共1页

编辑:李泳宏????

上一条:机动车不投保交强险 关键时刻“很受伤” 下一条:执行案件中利用债权转移能否变更申请执行人?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龙圩区法院 2014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站推荐您使用IE 7及以上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