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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商事案件调解的一些体会
作者:马文骏、樊逢春、林家辉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6日 12:25 文章出处:

? ? ? ?截至2014年5月23日,龙圩区法院行政庭共受理民商事案件32件,结案24件,结案率为75%;在所结案件中,判决结案3件,调解结案13件,撤诉结案8件,调解率为54.17%,调撤率为87.5%,无上诉案件。就数据来说,龙圩区法院行政在民商事调撤方面成绩还是不错的。下面谈谈该庭在民商事案件调撤方面的一些经验做法和体会。

? ? ? 第一,做好案件评估研判工作。首先,在案件受理之初,法官会详细的查看起诉状内容和证据材料,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证据材料进行认真的分析,并试图通过看起诉状的内容、打电话以及面对面接触等方式对当事人的性格、为人处事等方面有一个大概的认识,对案件是否可以调解,如何调解,或者通过释法析理让当事人撤诉进行分析评估研判。很多时候,做好案件预测,可以减少许多不必要的工作,往往也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其次,如果前期不能达成调解或者撤诉,则结合当事人的请求和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判决可能出现的结果进行预判,再根据预判的结果以及判例、惯例拟制一份对双方当事人都有利的合理合法的调解方案;最后,征求双方调解意愿及调解方案,如双方无法自行达成调解方案时,则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可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适时建议拟制的调解方案,使当事人预计到可能出现的判决结果以及调解带来的好处,从而促进双方调解,达到双赢。笔者认为,做好案件评估研判工作是调解成功的关键,尽管做这项工作比较费时费力,但笔者屡试不爽。

? ? ?第二,找准调撤突破口。每件案都是一个个案,个案不同,找准调撤突破口就非常关键。比如某件离婚案,送达起诉状副本时找不到被告,后来找到被告了,被告也迟迟不愿意来法院领取开庭传票,在此情形下,调解难度可想而知。但是,承办人不放弃,积极与被告的父亲联络,多次耐心地与被告父亲沟通,了解到被告之所以不愿意来领取传票,主要是因为结婚时被告给予了原告巨额的彩礼,担心离婚后人财两空,所以对诉讼采取“拖”的办法。由此,承办人得知调解点不在于夫妻感情,而在于彩礼。彩礼问题就是案件的调解突破口。针对彩礼问题,承办人在原告和被告父亲之间多番电话周旋,最终使原被告双方就彩礼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案件得以顺利调离结案。

? ? ?第三,找准调撤时机。案件在哪个时机适合调解,在哪个时机调解成功率会比较高,都是有讲究的。比如某件交通事故案,侵权人驾驶摩托车将正在人行横道行走的76岁老人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侵权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老人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老人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老人的伤情有右肩锁关节脱位、轻度闭合性颅脑外伤、右侧颧弓骨折、左手皮肤软组织挫裂伤、糖尿病及高血压。一个多月后老人出院,出院后不久又到其他医院继续住院治疗,四个月后去世。老人去世后未做尸检,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上,医院记载因多脏器功能衰竭引起呼吸衰竭导致死亡。后来,死者的亲属起诉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及侵权人赔偿20多万。二被告认为,老太太的死亡与自身疾病有关,并非交通事故造成,因此,保险公司向法院申请鉴定死者的死因及对死者因交通事故受伤所占死因的比例。按照以往的经验判断,一般情况下,如果不做尸检,鉴定机构无法做出死因鉴定,死因无法确定,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则无法厘清,从而导致案件的审理难度加大。因此,此案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调解,但是,这个时机还不适宜调解,因为被告保险公司坚持先做司法鉴定,等鉴定结果出来再谈赔偿问题。那么,我们就走鉴定程序,一切等待鉴定结果出来再说。果不其然,等来的结果就是鉴定机构复函因死者未做尸检,不能明确死亡原因,故不受理该案的鉴定。与此同时,侵权人向法院申请对死者因交通事故受伤支出医疗费的合理性进行司法鉴定。而这时,案件已经历时大半年了。一方面,如果保险公司要求继续鉴定死因,侵权人申请鉴定支出医疗费的合理性,这两项鉴定必将费时费力,使案件无限期延长;另一方面,综合案件现有材料,死者的死因其自身疾病也占了很大因素,要求全额赔偿不尽合理,而且,也将无限期的等待,这对死者的亲属来说也是种折磨。案件何去何从?调解!这时就是调解的最好时机。这时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就容易多了,不用多说,各方都配合法院尽力调解。最终,死者的亲属和保险公司在赔偿数额上达成一致意见,侵权人还承担了案件的受理费,使得案件得以顺利结案。

? ? ?第四,利用案外人促进调解工作。要想案件成功调撤,除了做当事人的工作之外,善于利用案外人对当事人的影响,利用案外人积极促进调解工作,也是必不可少的。特别是一些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更是如此。比如某件离婚案,被告对法院较为抗拒,不愿配合法院工作。这时,承办人联系到了被告的父亲,询问被告父亲关于原被告离婚一事的看法。被告父亲态度很好,同时表示他本身也支持原被告离婚。于是承办人请求被告父亲做一下被告的思想工作,被告父亲欣然答应。通过被告父亲对被告做工作,被告也同意离婚,愿意调解离婚。于是,案件也顺利调解结案。

? ? ? 第五,和气待人,拉近距离。法院工作人员代表着国家,代表着威严,许多老百姓对法院人员或多或少有一种生疏、排斥、敬畏等等情绪。想要做好调解工作,就必须拉近法官与当事人的距离,做到办案件就好像和朋友、家人聊天一样,减少当事人的抵触心理。比如有一单案件,被告一来到法院时就怒气冲冲、吵吵嚷嚷。承办人并没有打断,而是耐心地听被告诉说,不时插话与被告拉拉家常。于是被告逐渐平息下来,逐渐接纳了和蔼的办案法官,积极地配合法官进行调解。从而使案件也顺利调解结案。平时,不论是接电话,还是接待当事人,我们都要和气待人,这对我们开展调解工作是非常有好处的,而且就算是调解不成功而做出判决,也大大减少了当事人上诉上访的几率。

? ? ? 以上是龙圩区法院行政庭在民商事调解方面的一些经验做法和体会,在以后的办案中,龙圩区法院会传承优良的做法,并积极探索新的更有效的调撤方法,积极争取民商事调撤率更上一个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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